行业动态
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提高将对无组织排放加强控制
发布时间:2017-06-28 浏览量:1343
据中国铝业网报道,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,环保部决定修改《镁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25468-2010),将增加“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”。6月13日,环保部已经将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以公告形式发布,并于22日完成意见征集。新的排放标准将自10月1日起在京津冀“2+26”城市区域内的镁矿山、冶炼、物料储运等企业先期执行。
根据环保部公告(征求意见稿),此次将集中修改钢铁(烧结球团、炼铁、炼钢、轧钢、铁矿采选、铁合金)、建材(水泥、平板玻璃、陶瓷、砖瓦)、有色(铝、铅锌、铜钴镍、镁钛、锡锑汞、再生铜铝铅锌)、火电、锅炉、焦化等行业20 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,对物料(含废渣)运输、装卸、储存、转移与输送,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,全面增加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。
环保部在《镁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修改单编制说明中阐述了加强镁、钛工业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必要性。金属矿山及冶炼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严重,由于其无组织排放的环节多且分散、排放不规律等特点,对其治理一直是“老大难”问题。虽然对镁、钛工业制定了严格的排放标准,但标准规定的厂界控制指标对无组织排放管控的有效性较差。为此需要提出有针对性的、可操作的措施管控要求,将无组织排放监控工作由厂界外向产区内延伸,使得无组织排放管理任务具体化,增强对企业的指导性和环境监管的有效性。
根据环保部公告(征求意见稿),此次将集中修改钢铁(烧结球团、炼铁、炼钢、轧钢、铁矿采选、铁合金)、建材(水泥、平板玻璃、陶瓷、砖瓦)、有色(铝、铅锌、铜钴镍、镁钛、锡锑汞、再生铜铝铅锌)、火电、锅炉、焦化等行业20 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,对物料(含废渣)运输、装卸、储存、转移与输送,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,全面增加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。
环保部在《镁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修改单编制说明中阐述了加强镁、钛工业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必要性。金属矿山及冶炼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严重,由于其无组织排放的环节多且分散、排放不规律等特点,对其治理一直是“老大难”问题。虽然对镁、钛工业制定了严格的排放标准,但标准规定的厂界控制指标对无组织排放管控的有效性较差。为此需要提出有针对性的、可操作的措施管控要求,将无组织排放监控工作由厂界外向产区内延伸,使得无组织排放管理任务具体化,增强对企业的指导性和环境监管的有效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