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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动态

海关重要新规6月1日起实施,外贸企业需注意

发布时间:2018-05-30 浏览量:1249

2017年年底,海关总署发布了《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、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》,而这则公告终于要从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了。    

一些最关键的地方解析如下:

01中国海关开启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,即完整、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装船(驶离中国大陆船舶或者入境/过境中国大陆的船舶)前24小时通过电子数据发送给中国海关。

解析: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、物品的,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、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。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,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:

1. 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,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、物品的2小时以前;

2. 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、物品的4小时以前。

按照目前海关舱单系统设置,超过规定时限后,系统还是可以接受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的,但是,数据报文必须要由海关关员进行人工审核后才可以入库。

02提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名称应在舱单中清晰、完整地逐一申报。

解析:新舱单调整的数据项包括:

1. 发货人代码(为必填项)

2. 发货人的电话号码(为必填项)

3. 发货人的AEO 企业编码(为选填项)

4. 收货人名称(为必填项,请填写实际收货人名称;如果收货人为凭指令确定收货人即TO ORDER,这里必须填写“TO ORDER”)

5. 收货人代码(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;当收货人为TO ORDER,这里无需填写信息)

6. 收货人的电话号码(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;当收货人为TO ORDER,这里无需填写信息)

7. 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姓名(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;当收货人为TO ORDER,这里无需填写信息)

8. 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电话(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;当收货人为TO ORDER,这里无需填写信息)

9. 收货人的AEO企业编码(选填项,有实际收货人时可填写)

10. 通知方的代码 ( 当收货人为 TO ORDER,此项为必填)

11. 通知方的电话号码 ( 当收货人为 TO ORDER,此项为必填)

03舱单要求必须填写收、发货人及通知人(若为指示提单)的详细信息,例如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(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)或组织机构代码(OrganizationCode)及其联系方式。境外企业提供企业代码及其联系方式,例如:英国注册企业提供Company Number或VAT Number;美国注册企业提供CIK(Central Index Key),EIN(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)等。

对预计于2018年6月1日及之后从中国大陆装载出口的货物,船公司将遵守中国海关对舱单的新要求提交货物的预配舱单。托运人在向出口地海关申报货物之前,应按照船公司指定船舶代理的要求进行预配舱单的录入。

注意,船公司不对收、发货人代码进行校对。发货人或订舱代理有责任在“船运指示”中提交准确的收、发货人代码。

04海关对“货物简要描述”的内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,不符合海关相关要求的,作自动退单处理。

如果舱单没有按新规进行申报,货物将会被扣,进而引发大量额外费用。请大家务必引起注意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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